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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旅行社条例》:五大亮点“护”游客

加入时间:09-05-05 编辑:春秋旅行社 来源:原创
亮点一 旅游社报价,严禁掺水 亮点二 擅改路程,最高可罚50万 亮点三 强迫购物,导游下岗 亮点四 拼团受损,游客享有索赔权 亮点五 游客消息,不得随便透露

今年5月1日,新《旅游社条例》即将实施。这部新规有哪些亮点?在维护游客权益方面推出了什么新举措?本版聚焦这部新规,为读者释疑解惑。

亮点一

旅游社报价,严禁“掺水”

“境外游3天600多元”、“黄金周出游零团费”、“550元海南双飞5日游”……为争取游客,赚得利润,就在不久前,海内一些旅游社还经常以超低报价吸引公众眼球。

春节期间徐小姐从上海到深圳参加友人的婚礼,顺便想去海南玩上几天。在深圳,海南游的广告随处可见,价格低得让人心动。其中,一家商务中央推出的海南五日游最便宜的报价只有几百元钱。冲着便宜,徐小姐当机立断地报了名。然而,去了之后,徐小姐万分懊悔:“所到景点都是浮光掠影,玩得一点也不尽兴,吃得也很差,购物却花去了一半的时间。”

说法:针对此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旅游社低于成本报价。旅游社向旅游者供应的旅游服务消息必须实在可靠,不得作虚伪宣传。假如旅游社向旅游者供应的旅游服务消息含有虚伪内容或者作虚伪宣传,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将依法对旅游社进行处罚。旅游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揽旅游者的,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亮点二

擅改路程,最高可罚50万

钱先生去年五一节期间在某旅游社报名参加韶关游,路程表和报名单上均说明是“韶关丹霞山、南华寺、九龙十八滩三天团”。但在名义路程中,旅游社却在没有任何诠释和告知的状况下擅自改观了漂流地点,结果原来说好的“60公里4小时漂流”变成了“10公里1小时漂流”,这让参加旅游的钱先生大为扫兴。

无独有偶,去年国庆黄金周期间,某旅游社在收取了费用后,组织王小姐等人到北京旅游。依照路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王小姐等游客商量就擅自将游长城的路程改为去北京游乐园,后又因故取消了去游乐园的路程。旅游完结返回后,王小姐等人提出请求旅游社依照规定给予赔偿。旅游社却理直气壮地说,他们在合同中早有声明:“旅游社在保证不减少路程的前提下,保留调节路程的权利。”

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说,旅游合同是旅游服务人向旅游人供应旅游服务,旅游人给付费用的一种合同。在旅游中,旅游社擅自减少旅游项目,供应的交通、导游、食宿、购物不相符商定的条件,都应该赔偿旅游人的丧失。《条例》就此明确规定,旅游合同订立后,旅游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观旅游合同张罗的路程。否则,相关旅游社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旅游社业务运营准许证。

亮点三

强迫购物,导游下岗

陈女士和家人一共5人跟团去香港旅游,结果被地接导游和随团导游带到珠宝店、钟表店、小食店等,强制购物时间加起来有一终日。“导游带咱们去的购物点不像普通的商场,商店整体关着门,在里面购物的人简直都是观光客。”

时下,为欺骗旅游者在旅途中购物,导游、司机堪称各出奇招。“一些旅游社的驾驶员以至不忘在途中发笔小财。”曹先生说,在玩耍香港的途中,就连他乘坐的大巴也成了旅游社“搜刮”钱财的阵地———驾驶员在半路上当起了营销员。曹先生回忆道:“当时,咱们刚从海洋公园回来,上车后,驾驶员拿出一套钥匙圈,号称在海洋公园内一个要卖80元,他这一套5个才卖100元。说罢,他就拿着钥匙圈在车上兜售起来。”在他的一番说辞下,大家虽然不高兴,但面子上过不去,只好每人都买了一套。几分钟之内,驾驶员就卖出了十几套钥匙圈。

说法:景点浮光掠影,店铺却一去再去,这简直曾经成为旅游业的“潜规则”,而这一现象也成为即将实施的《条例》整治的对象。《条例》规定,在旅游路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游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张罗的购物运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假如导游欺骗、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游行政治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将对旅游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游社业务运营准许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亮点四

拼团受损,游客享有索赔权

宋先生曾参加“五彩之旅”九寨沟、黄龙、峨眉、乐山双飞七日游,8人独立成团。没想到抵达成都双流机场后,宋先生和团员们却接连两次遭受恶意拼团。原来应是愉快之旅,结果旅游社不担任任的拼团行径,弄得大家怨声载道。

刘女士则对不久前参加的一次海南行回忆深刻。几个月前,刘女士一家人欢欢喜喜地去海南旅游。到了海口后,和她们一起出发的几名游客接连遭受拼团,最终,旅游团成了一个“大联盟”———来自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多个省市不同旅游团的游客们洞若观火地成了同游者。由于来自不同地方的游客经常提出不同的旅游请求,这个人数泛滥的旅游团在玩耍过程中终究矛盾一直。

说法:组团社将接待服务托付给其他旅游社,是旅游业的普遍做法。但交接过程不能以危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托付给其他旅游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赞成。在进行托付时,应中选择存在相应天分的旅游社,并签订托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张罗及其标准,商定托付双方的权利、义务。接受托付的旅游社违约,形成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作出托付的旅游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作出托付的旅游社赔偿后,能够向接受托付的旅游社追偿。但是,接受托付的旅游社因有意或者严重过失形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危害的,应该与作出托付的旅游社一起对旅游者承担连带义务。

亮点五

游客消息,不得随便透露

近年来,旅游部门接到游客相关旅游社向不法商家、机构透露本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消息的投诉越来越多。

前不久,一家旅游公司给唐小姐打来电话,提出“旅游约请”,因唐小姐未搭理,对方竟在电话里吓唬她。唐小姐说,当时她接到一家自称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的男子打来的电话,称让她报名参加某地旅游,因为已去过那个地方,唐小姐拒绝了对方的“约请”。没有想到,电话那头即刻传来恶狠狠的吓唬声:“死女人,我知道你家住在××路××号,假如你敢不参加咱们的旅游,下午我就找人把你打一顿!”说完“啪”地挂断了电话。经多方探访,唐小姐得知这家公司是从某旅游社那里拿到她的电话号码的。

说法:《条例》规定,旅游社不得向其他运营者或者个人,透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供应的个人消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消息材料,应该妥善销毁。违背相关规定的旅游社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旅游,旅行,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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